(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索尼st25i手机,索尼st27i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
1、4月1日傍晚,柳岩拍摄视频正式回应“闹伴娘”事件,并向包贝尔、包
安徽和广东同属于较发达地区?——分析安徽和广东经济发展现状随着中国
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新址首场活动暨北交所直联机制企业座谈会在华夏基